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细则

山西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细则
(晋卫计〔2005〕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制定的《山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本省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卫生厅管理。(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省省情,符合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卫生厅颁发。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质量控制,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除军队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省卫生厅会同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我省大型医用设备的总体配置规划。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