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司办〔2007〕8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属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司法鉴定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现就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援助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
二、司法鉴定援助受理
司法鉴定援助由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一)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受理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司法鉴定援助登记表》。
当事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司法鉴定援助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所辖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二)司法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涉及司法鉴定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负责填写《司法鉴定援助登记表》。
三、司法鉴定援助程序
(一)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司法鉴定援助后,应当在《司法鉴定援助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司法鉴定援助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移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
(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收到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的司法鉴定援助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区县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收到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的案件涉及的鉴定事项,如本区县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鉴定能力,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司法鉴定援助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由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指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指派的司法鉴定援助任务后,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机构鉴定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司法鉴定援助任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援助任务后,应当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材料并连同《司法鉴定援助登记表》及时归档。归档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司法鉴定援助登记表》复印2份,报送指派本例鉴定的司法鉴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