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大扫盲和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以人为本的扫盲教育体系,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扫盲教育活动,使扫盲成果成为农牧民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特别是增加经济收入,改善生活境况的有效手段,从整体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巩固提高“两基”成果是国家对基础教育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必须坚持普及与提高、规模与效益的统一,通过建立规范有效的保障制度和良性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努力促进“两基”工作不断再上新台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省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的指导思想、规划和督导评估标准
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强化政府行为,努力提高“两基”实施水平,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努力缩小学校间、城乡间、区域间的差距,为适龄儿童、少年创造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扫盲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大扫盲工作力度,杜绝新文盲产生,继续做好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加快其他各类教育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教育资源的需求;积极进取、实事求是,采取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方针,整体推进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
根据全省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义务教育实施水平, 2000年前实现“两基”的19个县(市、区、行委)、2005年前实现“两基”的9个县、2010年实现“两基”的18个县,分别于2010年、2015年、2020年达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要求,全省义务教育实施水平显著提高。
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实行督导评估制度,《青海省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督导评估标准》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
三、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