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督导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7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督导评估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督导评估工作意见
(青海省教育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律法规,把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作为“重中之重”,全力以赴实施“两基”攻坚,截至2006年底,全省已有30个县(市、区、行委)实现“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8.3%,如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规划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的要求,为迎接2011年后国家对我省“两基”工作的全面检查,现就全省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督导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
(一)巩固提高“两基”成果是指在一个县的范围内,“两基”各项指标都有较大幅度提高,义务教育、扫盲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两基”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子孙后代。各级政府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充分认识“两基”工作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充分认识“两基”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动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必须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尊重和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的高度,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切实加强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学校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步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实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机会的相对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