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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局关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通知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通知
(并卫发[2006]7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单位及驻地医疗机构:
  按照《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办理2006-2007年乙类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通知》(晋卫计〔2006〕16号)要求,市卫生局拟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2005年3月1日前购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进行审核,重新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我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照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山西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细则》(晋卫计〔2005〕15号),依据省卫生厅下达的设备配置规划额度,本着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市卫生局对申请配置的医疗机构进行筛选和初审,将拟同意配置的医院相关材料上报卫生厅。现就有关办理配置许可事宜安排如下。
  一、卫生部指定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品目:
  (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三)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四)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五)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二、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审查核实后逐级上报,市直属医疗机构直接报请市卫生局。
  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以下材料。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请示文件(指县属医疗机构)。
  (二)各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申报请示文件;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3.申请单位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复印件;
  4.卫生部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复印件,上岗证注册地点与申请医疗机构相符;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原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6.大型医用设备的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附件。
  四、申报材料须一式三份报市卫生局。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必须装订成册,分装入袋。文件袋封面须标识单位名称、医院等级、 单位地址、申请时间、申请项目、袋内材料分项目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医疗机构申报材料除签名外均需打印,纸张采用A4纸样,正文采用5号以上仿宋字体。《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报告》可登陆山西卫生信息网(http://www.tyws.com)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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