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30日至6月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安委会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及本通知精神,省安全监管局、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省旅游局、省文化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电力公司、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办等部门和单位,抓紧制订各自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指导意见,并于6月5日前下发到各自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6日至7月15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治理资金、责任人、措施、时限和监控措施。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分级监管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央驻青和省属企业存在企业自身和当地政府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各级人民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提请省政府协调解决。在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州(地、市)政府督查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内容: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查已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查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在7月底前全部完成督查,并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汇总后将有关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省政府督查阶段:8月1日至20日,由省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组主要督查各州(地、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内容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农机、旅游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及整治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情况;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运输、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驻青企业和省管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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