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省风险抵押金存储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代收(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代理银行要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的管理要求,落实专户管理;
(三)企业可在指定代理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跨省、市、县(区)经营的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和采掘施工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应当填报“企业动用风险抵押金申请表”(附表3),附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说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到代理银行办理手续,企业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动用风险抵押金后,应当将处理事故时所产生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及事故调查处理费用明细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属于抢险、救灾和善后以及事故调查处理事宜列支费用的,应当通知企业予以剔除。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支出还应当剔除由劳动部门和其他由社会保险部门支出的工伤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雇主意外责任保险等费用。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的具体情况记录在案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交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