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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法人或合伙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储存,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根据附表1所列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下列金额存储: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中的下列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为:

  (一)露天采石场年开采能力在10万吨以上、不足25万吨的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年开采能力不足10万吨的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矿泉水、卤水、地热、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二)石油天然气加气站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一级加油站不低于人民币8万元,二级加油站不低于人民币6万元,三级加油站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

  (三)3000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含成品油)、甲醇、压缩气(液)体等甲类易燃物质储存企业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不足3000立方米的石油(含成品油)、甲醇、压缩气(液)体等甲类易燃物质储存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他类别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为人民币5万元(多种危险化学品同存的企业,按危险等级最高的种类核定);

  (四)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无仓储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及小型农药、油漆、化学试剂零售商店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

  (五)烟花及烟火药类生产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爆竹及其他类生产企业不低于人民币6万元,省级烟花爆竹批发及烟花爆竹药材批发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市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低于人民币6万元,县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零售企业除外)。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规模和本办法的规定,填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核定表”(附表2),自行申报应当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根据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化解安全生产风险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企业按照下达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时足额存储。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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