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建[2007]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安全生产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杨凌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二号)和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制定了《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依据《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二号)和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具体包括:
(一)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或者有独立尾矿库(含赤泥库、灰渣库)的其他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和采掘施工的企业;
(二)道路交通运输 (含旅游运输)、水上客运,并取得运输资格证书的企业;
(三)从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室内装修企业除外)工程等活动,并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四)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含铁路专用线)、储存的企业;
(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的企业;
(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企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