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市级养护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与县(市、区)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实施计划,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管理养护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对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应委托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养护工作,不再另设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域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拟订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三、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一是公路养路费总收入主要用于公路养护,首先保证公路达到规定的养护质量标准,并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二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统筹汽车养路费,按不低于以下标准进行补助:苏南地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苏中地区县道每年每公里12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100元;苏北地区县道每年每公里1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
三是“五小”车辆养路费实行统收统支、全额返还,剔除征收成本后,所收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