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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通知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通知
(并卫发[2006]10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2005年1月,经市编办批准,市卫生局设立了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目前,小店区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了卫生应急办公室,其余9个县(市、区)卫生局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均未成立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为保证科学、统一、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市卫生局决定在10县(市、区)卫生局和省直、市直、县(市、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及二级以上医疗单位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办事机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卫生应急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领导对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十分重视。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卫生应急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树立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积极主动的与编制、财政等部门协调、沟通,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尽快成立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暂时因编制问题,不能独立设置卫生应急管理机构的县(市、区),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2006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报送时附相关人员详细通讯方式)。
  三、省直、市直、县(市、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及二级以上医疗单位均应独立设置卫生应急办公室,暂时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可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并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2006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报送时附相关人员详细通讯方式)。
  四、卫生应急工作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设立的卫生应急办公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接受属地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在接受本单位领导的同时,统一接受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的调度和指挥,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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