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六月三日
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规范项目运行程序,确保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助理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市建设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投资额度进行最终审定。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市本级财力投融资建设(包括国家和省财力在我市投融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市政府业务会议研究提出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三、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基本功能需求,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行业规范提出初步设计委托意见(包括建设功能、规模、标准),报市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审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根据审定意见组织初步设计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
五、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报市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审定后,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与设计单位衔接后续事宜。市建委批复扩初设计,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扩初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市建委负责施工图审核。市建委对设计概算进行审核,并送市财政局复审后报市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