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河府办〔2006〕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难度大,税源控管难。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房地产税收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各级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要负起协调责任。各级征收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广泛收集、有效利用涉税信息。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和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要如实将已审批开发、已在房管局办理房产登记及已办理银行按揭的项目或业主名单提供给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原则上每季度末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各县区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负责召集,财政、国税、地税、规划建设、房管等各有关部门参加,研究落实贯彻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二、加强管理,积极开展纳税评估
要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整体纳税评估,把好信息采集关,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全面、准确,通过多方位的对比分析实现对企业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资金运用等涉税信息的掌握,提升纳税评估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约谈、质询,督促企业迅速改正。同时,企业开发的楼盘销售完毕后,财政、国税、地税、房管等部门要及时核定计税基价,各征收单位要组织人员尽快对其进行清算检查,真正做到应收尽收。
三、加大征管和稽查力度,以查促管,以查促收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的规定,确定我市非经济用房开发项目毛利率如下:执行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能查帐征收的企业,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毛利率不得低于15%;位于各县的,毛利率不得低于10%;企业执行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成入经营收入和费用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文)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为10%,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月预征2%,年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