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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农村卫生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推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一体化管理,村卫生站业务隶属乡镇卫生院管理,接受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和监督,实行乡镇卫生院领导下的卫生站站长负责制。
  四、基本职责和服务范围
  村卫生站负责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本行政村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合作医疗等工作。村卫生站必须根据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批准为农村药品零售网点的卫生站,用药目录按其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村卫生站可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门诊。村卫生站医生要积极参与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补贴办法和资金管理
  (一)补贴标准
  省、市、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每个行政村经确定的1间卫生站医生给予补贴,列为补贴对象的行政村卫生站医生,省每年补贴1万元。每所村卫生站经验收合格后(由县区卫生局组织验收),市一次性补助1000元,县区一次性补助1000元,乡镇一次性补助500元。
  (二)补贴对象的确定
  1.补贴对象的条件:经确定的1名村医,必须是注册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年龄不超过65周岁。新设置的村卫生站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2.补贴对象确定程序:各县区制定统一的乡村卫生站及村医量化评审标准,由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卫生院、村委会和村民代表根据补贴对象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遴选补贴对象,在村内长期服务并得到群众认可及能解决卫生站工作用房的乡村医生应优先考虑。补贴对象初步确定后,报县级卫生、财政、监察部门审核,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张榜公示,并在县级政府公众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由县级卫生、财政、监察部门确认并造册登记报市卫生、财政、监察部门审核,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后将名单报省卫生、财政、监察部门。根据考核情况,补贴对象每2年核定1次。遇特殊原因需临时调整的按上述程序确定。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办法
  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列为补贴对象的行政村卫生站医生,并直接支付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每年1月底前,省财政部门先下达全年预算资金的70%,并统一拨付到各县区财政部门开设的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拨付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另30%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清算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拨付到各县区财政部门开设的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到经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个人账户。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结余资金由省财政收回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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