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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7〕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

  药品作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保护健康必不可少的特殊商品,其安全性已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2006年以来,国内药品市场接连发生“齐二药”假药事件和安徽华源药业“欣弗”药品不良事件,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给政府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给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影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加强领导,统一协调,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药品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做好新时期监管工作的内在需要。监管工作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基本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依靠技术支撑,实现队伍保障;根本目标是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解决好“为谁监管、怎样监管”的根本问题,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入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公众的饮食用药权益。

  二、积极推动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体系

  药品安全监管涉及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涉及药品质量、广告、价格等诸多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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