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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十七)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掌握公共信用信息的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海关等机构应允许其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要逐步探索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八、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二十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省经委牵头,制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规划,每年年初要确定当年促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的主要措施,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银监局、省工商局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二十九)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三十)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十一)开展多层次、专业化和宽领域的培训工作。对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财务会计、产业政策和企业信息化建设等相关知识培训;对中小企业信用或融资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对各级政府部门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开展金融信贷、信用担保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培训;对担保机构开展风险识别能力与控制能力、提高操作水平等方面培训。

  (三十二)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统计报表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实施及时有效监控,提高其风险防控能力。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开展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对担保业务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高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担保主业不突出、出现重大失误和风险的担保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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