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三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十七)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可按照《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报经县级税务机关初审,县级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报经州、地、市税务机关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损失发生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八)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单笔业务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具体担保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超过30%-50%的,须经州、地、市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六、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十九)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银行与担保机构间的有效合作方式、合作要求、风险控制要素等。人行西宁市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研究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促进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二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具体操作规程,不断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充分发挥各商业银行的业务优势,按照“诚实守信、精诚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探索适合双方业务发展的合作方式,制定操作性强、风险控制严密的合作流程。从创建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和担保平台入手,开展与专业担保机构的战略合作,通过战略合作整合各方优势,把银行的信用和资金优势,与专业担保机构的技术、创新能力、运行体系和行业影响力优势结合起来,共同推动担保行业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一)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优势和作用,推进担保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总结开发银行软贷款发放经验,继续从资金和信用两方面支持各地区担保公司的发展,提高其担保能力和信用能力,并调动原注资方、政府部门和社会资金,共同增加对担保公司的资金投入,解决担保机构资本不足的问题,提高其信用担保能力。鼓励和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向总行积极争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开展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各项政策,为推动我省担保体系建设提供支持。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区域金融的优势,大力拓展对中小企业的服务,积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