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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十二)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青海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奖励及代偿补偿办法》,建立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风险补偿机制。

  五、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十三)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地税部门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减免税程序认真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十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4、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5、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6、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7、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五)免税程序

  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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