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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七)申请设立或变更的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设立跨省区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报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引导和监督担保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设立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提倡办成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设立担保机构中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决策。

  四、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九)切实落实《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省级财政部门每年视财力安排预算资金,按照《青海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对经营业绩、信誉度等较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委托管理的方式投放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以增强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各州、地、市和中小企业数量多、发展快的县(市、区)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担保行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本地区担保业的发展。

  (十)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对于由社会民间资本出资设立,资本金投入不断扩大、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力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优先安排各项扶持资金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一)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多服务、多扶持、多引导、不干预、不设障”的原则,共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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