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年来,全省建立了一批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人才培养、风险防范与金融机构合作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全省信用担保机构总体规模小,实力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担保能力与担保需求的矛盾突出,担保行业监管机制不健全,政府财政担保引导资金有待进一步增加等问题亟待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为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四)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
三、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经营运作
(五)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信用担保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化解工作。
(六)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设立或变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由所属州、地、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初审,报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到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报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规模和人员结构的要求,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