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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组织实施“十大节能工程”和重点节能项目。认真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和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节能工程。结合“十大节能工程”实施,在全省优选一批重大工业节能项目和节能技术,进行重点支持和推广应用。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投入到位。

  (三)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有力措施,促进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创新思路、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测评、节能评估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

  (四)扩大节能技术交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开展节能技术交流与推广的途径,通过召开节能产品推广会、节能工作研讨会等活动,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培育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加强省际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推进节能的政策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节能工作领导。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决策,努力抓好节能降耗工作,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切实提高对节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本地区能耗公报制度,将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二)加强法规建设,依法推进节能。贯彻落实《节能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青海省实施〈节能法〉办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加大对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测评、能源审计、节能监察工作力度,提高节能执法和技术服务的综合能力和水平。通过对用能单位的能效测评和监测管理,促进企业合理用能,推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分析我省的能源形势和发展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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