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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四日

  河源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四届全会精神,实施“工业立市”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我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是指在一定时间(一般3年以上)内,具有持续挖掘未利用资源能力,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整体扩张态势,未来发展预期良好的中小工业企业。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的中小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只对2006年全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进行评选认定,综合评定30家企业为“河源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
  第四条 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的评定,重点考核当年企业的产值、纳税总额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完成经济指标排序情况,同时参照企业前二年增长速度、企业创新和对社会贡献情况。
  第五条 企业评选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选资格:
  (一)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认定工作分初选、评议、审核认定3个程序。
  (一)初选: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值、纳税总额(包括国家扶持减免税)指标进行排序,选定50家企业作为河源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的初选名单(在同等条件下,对获得专利、名牌、名标及已组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评议:认定工作小组对初选50家企业进行综合评议,确定30家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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