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兴昌·都市首府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发改收费字[2007]236号)
大连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兴昌·都市首府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依据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经审核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临时服务收费标准顺延至2008年1月20日,即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含电梯费)。收费标准顺延期间,你公司应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按规定尽快组建业主委员会,并在收费期满前两个月到市发展改革委重新申报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