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安监、建设、水利、环保、市政、法制等有关部门和铁路、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协作与沟通。由市交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我市水上安全进行一次普查、评估,特别是对通航水域的桥梁、闸坝、取水口、管道和水上平台等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提出确保水上设施安全的系统意见。同时根据普查结果,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出台适合我市的水上安全管理的规章,确保水上安全监管有法可依,促进业主单位履行责任和义务,从而保证船舶和建筑物、设施安全。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要从源头把好“企业资质、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关,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船长责任制的落实,筑牢安全防线。有关航运企业和水上作业单位要认真汲取广东“6·15”和重庆“6·22”事故的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健全企业和船舶安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对船舶航行安全设备、通讯设备以及应急设备进行一次全面仔细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要加强对船员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认真组织船员学习《
内河避碰规则》、船舶定线制和船员值班规则等船舶航行规定和规则,特别要使船员熟悉了解本船所航水域的通航环境及有关航行条件和规范,进一步提高船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在岗船员适任。今年年底前,各航运企业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培训考核要有专门记录备查。
各沿江(河、湖)涉水单位、水上设施业主单位、跨(拦)临河建筑物的业主单位要落实安全维护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并按照有关要求,合理设置、维护桥涵标、桥柱灯等助(导)航标志,及时提供跨(拦)临河建筑物所在水域的有关水情资料,积极消除影响通航的不安全因素,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助(导)航标志,确保航道安全畅通。对在建的水上建筑物,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防护办法和措施,积极防范,狠抓落实。
四、加强监管,从严执法
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要对我市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严格监管,做好风险评估,责成业主单位按法规和标准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助(导)航标志,并采取防止船舶碰撞的保护和应急措施,确保桥梁、闸坝等水上重要构(建)筑物和船舶航行安全;要认真检查施工期间的水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施工和建设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查处违章船舶和水上违章作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