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部分政府定价化学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7]296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先导区价格部门:
现将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部分政府定价化学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附表未列的补充剂型规格品种,请各生产经营企业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物价局价格二处申请定价;对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报的,各经营单位不得按原价格销售。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销售价格变化的跟踪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