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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的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乡镇和村、用水户代表组成工程管理委员会,行使业主职能;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有相应管理能力、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负责经营维护;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国家补助为辅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应核发产权证,允许继承、转让;以国家投资为主、引进民营资金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民营投资者和受益农户集体共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户代表作为董事参与供水工程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所有农村饮水工程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要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集体、个体拥有产权的饮水工程,在拍卖、转让时应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完全由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要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依法合理定价,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可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超额累进加价”制度。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计收标准要按照“有利于规划内饮水安全人口充分受益,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确定;对于规划内受益农户和农村学校、经济困难地区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属自投、自建、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可由受益户协商定价。以国家(或私人)投资为主,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应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户,水费可由民政部门核定后从公共财政中列支。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职工工资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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