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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以县级报账制为核心的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饮水(国债)资金专户,由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实行报账制,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资金。工程完工后,区县(自治县)审计部门要及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农村饮水工程顺利实施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批、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对工程的运行和经营管理、维护和服务体系进行监督,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有关产品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的报批、投资计划的下达和项目审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管;卫生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对工程水质进行定期检测、监测,水质检测费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水利部门,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工作;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城镇供水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的规划、设计及建设工作,要积极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适当补贴的办法,力争完成城镇300万人及周边农民的饮水安全指导性计划;供电部门要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免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电力增容费,实行同网同价;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对工程经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税务部门对新投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十一五”期间减免有关税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物价部门负责核定镇乡场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价格和工程的供水价格。

  六、明晰产权,创新机制,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和经营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建后管护制度。要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群众参与的运营管理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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