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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同时,各地要按照“城乡统筹、布局合理、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建管结合”的原则,在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和“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提前做好项目储备。

  三、严格制度,规范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制度,按照审批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强化项目管理,所有工程项目都要严格按建设审批程序,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范围及对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国家补助资金县级拨款制和公示制等“六制”。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对于规模较小、分散或农户自建的项目,可由农户组建用水户协会实施,水利部门进行技术指导。所有工程必须在建前、建后对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参建单位及负责人、计划工期等内容进行公示。同时对违规违纪查处情况进行公示,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各地要大力推行专业化施工,对农村饮水集中供水工程项目要严格施工队伍“准入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施工队伍,坚决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规模较小或由农户自建的小型供水工程,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设计图纸,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把质量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成片区工作组,对项目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建成后,区县(自治县)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自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抽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同时,各地要建立激励机制,按照“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坚持“先建先补、不建不补、建后再补”的工作方式,把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地方和群众的积极性。

  四、加大投入,强化监管,提高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全市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投入力度,及时足额地对中央国债项目进行配套;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统筹、渠道不乱、用途不变、资金捆绑、各计其功”的原则,加大中央和市级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农村饮水项目等资金的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工程建设步伐。要积极创新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采取招商引资、银行贷款、社会捐助等方式,拓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筹资渠道;积极引导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以自筹资金、投工投劳等方式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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