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财务预算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职务消费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或伤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兑付薪酬;任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效益奖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企业兼职的,须报省国资委批准,在所兼职企业的兼职收入上缴母公司。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及经省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兼职企业领取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年度收入以外的任何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变相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对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效益奖金、符合国家规定和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实行台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计入当年企业工资总额,效益奖金计入下一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须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本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有关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政策,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建立人工成本自我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自主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水平和自主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违规发放的薪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企业负责人20%的当年效益奖金或50%的当年延期效益奖金。
(三)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企业负责人20%的当年效益奖金或50%的当年延期效益奖金,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效益奖金和延期效益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其他负责人的分工、责任、贡献及其企业内部年度和任期考核考评结果,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报省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