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欠缴国家税金、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国有资本收益,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五条 具备前条所列条件,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按要求提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依据和薪酬分配方案,报省国资委会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审批行文。
第六条 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在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前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会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提出审核批复意见。企业负责人要依据省国资委的审核批复意见,在企业董事会、股东会上充分行使表决权;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企业须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在国有参股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其薪酬在按法定程序提交企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业负责人可试行协议薪酬、个案薪酬。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效益奖金或绩效薪酬(下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全省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在地区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基薪=规模薪酬×调节系数
其中:规模薪酬依据考核年度企业平均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予以确定。
调节系数=〔1+(0.3×企业所在地区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0.3×企业所在行业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0.4×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全省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第十一条 效益奖金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为基薪的一定倍数。
效益奖金=基薪×效益奖金倍数×效益奖金调节系数
其中:效益奖金倍数根据《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规定确定;效益奖金调节系数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考核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将视情况下调效益奖金调节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