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得分和等级计算效益奖金(即绩效薪酬,下同)倍数。
考核结果为E级时,效益奖金倍数为0;
考核结果为D级时,效益奖金倍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C级时,效益奖金倍数=1+(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B级时,效益奖金倍数=2+(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A级时,效益奖金倍数=3+(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
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由省国资委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职务。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适宜继续任职。
第十八条 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效益奖金外,可给予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二)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效益奖金。
(三)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效益奖金外,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进行岗位调整。
具体扣减效益奖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效益奖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效益奖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依据《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酌情扣减其效益奖金或延期效益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根据其行使国有股东权力、维护国有股东利益等情况,由省国资委作为个案进行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等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国资委,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