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前,企业依据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八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省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省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三)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决定。
考核期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省国资委可适当调整或重新审定其目标值:
(一)所在行业相关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新并购子企业、或有子企业实施破产或改制,致使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当年净资产因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资,土地、固定资产重估(评估),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资本变动,核销不良资产等,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受到较大影响。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报省国资委决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