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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7]127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国税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实习学生的报酬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即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均实习生报酬高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照限额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均实习生报酬低于上述限额标准,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未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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