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及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经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督办仍不改正的,在季度通报中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终目标考核评比中扣分,年度内被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将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向交办机关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以支持的;
(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第二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领导批示交办、上级及其他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件不认真调查处理,信访回复及上报材料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或者对有关责任人应当严肃处理而未作处理,袒护包庇、姑息迁就的;
(三)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责任部门或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赶赴现场及时处置,或不负责任、处置不力,导致上访群众长期滞留,冲击、围堵党政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公共秩序的;
(四)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第二十一条 对信访问题突出,处置不力,3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大规模集体上访(市、州50人以上、县、区20人以上)或发生一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地区,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该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戒勉谈话,限期整改。经戒勉谈话后,仍出现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对该地区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