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后,由信访工作人员牵头或者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咨询和批评、建议类的,给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告知书》;所反映的问题属于投诉请求类,与信访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给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告知信访人有申请复查的权利。
交办件、领导批示件等信访事项,经单位领导阅批,由信访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并及时向领导和交办机关书面报告办理情况。领导直接批给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办结后,抄送一份给信访工作人员备案。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信访人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复查或者复核。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后,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答复信访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期限。对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在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受理复查、复核后,应在30日内办结。
四、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热情周到、秉公办事,掌握政策、妥善处理。耐心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应深入现场调查。严格遵守信访工作制度及保密、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接待集体上访,处置群体性事件,解答处理复杂的信访事项,需要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相关业务部门应派人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参予接访。处理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情况,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书面汇报。
第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把年富力强、德才兼备、业务精通、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调整充实到信访工作岗位,配齐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落实岗位津贴和卫生保健福利等应有的待遇,切实为信访工作人员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