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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领导负责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对重复信访、问题严重的信访事项,要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访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接待和处理重大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工作通报制度。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年度应对接待处理的国土资源信访问题向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以正式文件通报,并抄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部门的信访事项,同时抄送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本级直接受理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每月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交办、转送单位。
  第九条 信访事项听证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需要举行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依职权听证的程序进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听证时,由信访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答复和解释。
  第十条 信访事项防范与快速反应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已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当就近向本级政府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对已经发生的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主要领导应亲临指挥,及时疏导,迅速报告,就地化解。电话速报时间为事件发生时6小时内,文字报告时间为事件发生时48小时内。上级主管部门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到信息2小时内,应向领导提出处置建议报告。

三、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登记。对来信来访、交办件、转送件等信访事项应进行详细登记,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编、人数、随访人姓名、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请求、事实、理由,处理情况,领导批示内容等。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属于上级或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部门,并出具《信访事项转送通知单》。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裁决)、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复核意见不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以及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出具《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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