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06〕6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执法监察总队,各直属单位:
《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三月七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根据《
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信访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确立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信访工作机构及信访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会审会等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证据;负责信访工作目标考评。
第五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国土资源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工作制度
第六条 信访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通过互联网或者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事项;在信访接待场所或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为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