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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


  三、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重庆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物流企业。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集团型企业,原则上由集团企业参加评选。餐饮、住宿、美容、足浴、照相等生活服务业企业,本地工业企业设立的销售企业,外地工业企业在重庆建有生产基地的销售企业不纳入评选范围。

  (二)入围条件

  1.参加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评选的企业,必须是盈利企业。

  2.独立法人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非独立法人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

  3.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非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当年税金解缴率达到95%以上,养老保险费当期无欠费,若历年有欠费应按补缴计划完清。

  5.承诺在“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信息服务系统”中按时提供有关信息。

  6.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取消参加“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的评选资格。

  四、评选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评选指标

  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指标数据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为准。具体评选指标包括商品销售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缴纳税金总额、从业人员。

  1.商品销售总额: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加盟店,所获得的加盟费以10倍计入商品销售总额(营业收入)。

  2.利润总额:指企业全部利润总额,财政补贴收入和税收返还收入应从企业利润中扣除。

  3.缴纳税金总额: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牧业税、关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

  4.从业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平均员工人数。

  (二)计分办法

  1.采用相对化处理方式将不同企业的统计指标转化为同度量数值,计算公式如下:

  Xij(下标)
  ----------- Yij=
  Xj (下标)

  i表示参加考核的企业序号,即i=1、2、3……;

  j表示考核指标序号,即j=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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