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审查并确定项目预算。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审定的设计及预算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报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文件。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项目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中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由招标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取消其投标资格,今后不得参加类似的投标活动: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2、投标人与招标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投标的;
3、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它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与评审有关情况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参加类似活动的资格,并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中标人因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本条前款规定,致使其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三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解后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转让的,转让、分包无效,并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