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人的承诺和对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件的确认;
(四)投标人对招标任务书范围之外,招标人新增矿产勘查工作量和任务执行价格的确认;
(五)拟定项目将投入的仪器、设备情况;
(六)按招标文件指定的价格标准和编制办法编制的投标报价明细内容,包括编制说明书和编制结果,一个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七)安全生产和质量保证措施等;
(八)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九)必要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地点并缴纳投标履约金。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投标文件后,应检查密封情况,封贴完整的,应签收,并向投标人签发接收单。
第二十三条 当某个招标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者取消该项目的招标。
项目招标被取消的,招标人可以通过其它方式确定该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点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点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有为谋取中标而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等非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费用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48小时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