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细则;
(六)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七)签发中标通知书;
(八)审查项目设计书;
(九)签订招标项目合同。
第七条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由有关业务处室会纪检监察部门编制,并于发售前报厅监察室备案。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名称、工作性质、工作周期、工作范围、自然地理条件和工作条件、地质简况,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实物工作量、技术要求、工作质量、预期成果和提交时间,说明资金来源;
(二)投标要求,明确投标单位的资质和相应的业绩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规定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开标评标活动的日程、评标原则与方法;
(三)明确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基本规则等;
(四)明确新增工作任务计费办法;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双方责任;
(六)其它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通告项目名称、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同时明确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招标文件等材料的收费标准、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交纳方式。
第九条 招标项目需要设置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项目报价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任务书明确的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和实物工作量为依据,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编制。
项目标底由招标人按相关程序确定。
第十条 招标文件向招标范围内潜在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发售后,不予退换。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外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和影响投标公平竞争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修改或澄清的,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修改或者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