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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预算部分:包括变更部分原批准的工程预算及变更后的工程预算。变更后预算编制采用的定额标准、材料价格等应与变更前一致。
  3、图件部分:项目现状图;原规划设计图;规划变更对比图(图中附工程量变更统计表);变更后规划图。单项工程设计标准有变更及新增加的工程,应有单体工程设计图。土地平整方案变化的应有土方调配图和土方量计算表。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申请和审批:
  (一)涉及规划设计重要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方案,项目监理单位签署认可意见后,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初审,上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通过审核的,由省厅下达批复意见。
  (二)涉及规划设计一般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项目监理单位签署认可意见后,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三)涉及规划设计细微变更的,由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和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经项目监理单位签署认可意见后,报项目建设单位批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变更审查:
  规划设计变更审查(审核)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审查,必要的应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区现场核实。
  确认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方案后,审查单位应对项目资金调整方案进行审定。原则上,审查单位只审定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等其他费用保持下达任务数不变。
  规划设计变更审查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到现场核实的,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工程必须按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变更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肢解的方式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变更规划设计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因规划设计变更引起的预算调整方案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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