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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或其他工程等四大类工程投资之间增减变化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总额的10%的;
  (三)增加、取消或大范围移动某一骨干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变更:
  (一)增加或减少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建设任务超过10%但小于或等于30%的;
  (二)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或其他工程投资等四大类工程投资之间增减变化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总额的3%但小于或等于10%的;
  (三)增加或取消前述四大类工程的下一级分类的某一类工程的;
  (四)小范围移动骨干工程位置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细微变更:
  (一)增加或减少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建设任务不超过10%的;
  (二)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或其他工程投资等四大类工程投资之间增减变化小于工程施工费预算总额的3%的;
  (三)某一单体工程任务增加或减少的;
  (四)移动单体工程位置的;
  (五)在不明显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采用替代设备、原材料的;
  (六)在不改变原批准规划设计前提下发生的技术性小调整。

第三章 规划设计变更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规划设计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变更的原因、变更的主要内容等。
  (二)规划设计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经项目承担单位和原设计单位同意后,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方案编制单位对变更方案承担相关责任。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文本部分:项目基本情况;变更的主要原因;变更的内容:分单项工程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设计的依据、工程数量和设计标准的变化、变更引起工程施工费的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对原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调整;变更前后工程量和设计标准、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工程施工费变化对照表(附表1-3);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照表(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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