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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耕保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维护规划设计和预算的严肃性,严格规划设计变更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和调整预算。
  第三条 在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基础上进行工程施工设计,因设计精度提高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不属规划设计变更范畴。
  第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规划设计变更的,必须遵循项目建设范围不变,建设总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总投资预算不改变,工程建设内容调整和预算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预算,原批准机关不予追加,由项目所在市、县自行解决;因规划设计变更减少的投资预算,由原批准机关扣回。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实施的国家和省投资项目。

第二章 规划设计变更分类

  第七条 规划设计变更分为三种类型:重要变更、一般变更和细微变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要变更:
  (一)增加或减少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建设任务超过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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