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6]8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发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困难居民生活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长海县的差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元提高到80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差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69元提高到200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9元提高到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