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徐国资[2007]70号)
各监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适用范围。企业因技术改造、长期闲置、淘汰等原因可以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主要指非货币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出售、划转、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出租、资产置换等。
采取划转方式处置企业国有资产应符合《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
二、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经过批准。办理程序为:国有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并形成书面报告;国有独资公司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报告。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其他企业报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处置国有资产。
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处置资产时,国有股代表应事先报告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行使权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为对外投资时,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经过评估。资产处置行为经批准后,应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我市明确的选择办法,在市政府国资委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择优委托。资产评估报告统一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后,作为处置资产的价格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未经备案不得处置国有资产。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前,应先在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