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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府办〔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暂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为26%: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为20%。
  二、建立视同缴费帐户建帐标准和有关指数设定
  1993年底前,我市“视同缴费帐户”的建帐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采用1993年市区、各县的职工平均工资和视同缴费指数,市区、各县的职工平均工资和视同缴费指数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平均视同缴费指数的,则采用199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平均视同缴费指数(具体见粤府〔2006〕96号文附件2《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帐户”的建帐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
  过渡期原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临界指数调整为按“1”计算。
  三、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规范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统一全市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各县区应严格按规定向市上缴调剂金。应上解的市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由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直接划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建设
  各县区要积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运行。
  五、按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发待遇和待遇重核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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