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河源市“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
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根据《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我市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共分为6部分17项,考评总分为100分。各部分和各项指标所占分数如下:
(一)资金投入(10分)。
1.资金投入(10分)。
(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26分)。
2.森林采伐(10分)。
3.林地保护(10分)。
4.活立木蓄积量(4分)。
5.木材流通经营(2分)。
(三)森林防火(24分)。
6.森林火灾(6分)。
7.责任落实(9分)。
8.队伍设备(5分)。
9.防火林带(4分)。
(四)造林、生态公益林和林业有害生物管理(28分)。
10.造林管理(10分)。
11.生态公益林管理(11分)。
12.林业有害生物管理(7分)。
(五)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7分)。
13.机构队伍建设(2分)。
1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3分)。
15.湿地保护管理(2分)。
(六)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5分)。
16.自然保护区建设(2分)。
17.自然保护区管理(3分)。
二、考核指标计算办法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指标计算办法。
1.林业资金投入比例=县本级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县本级财政总支出×100%。
(资金投入均不含中央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林木总采伐量=商品材采伐量+非商品材采伐量。
(采伐量统计包括无证采伐量)
3.征占用林地审核率=经林业部门依法审核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实际征占用林地总面积×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