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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完善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工商、环保部门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率先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重控制。排污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并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排污量的核定;新上建设项目须经排污许可证核定分配污染物排放指标组织试产或生产,未经排污许可证分配核定不得排放污染物,严禁超标、超总量或无证排污。规范污染源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2008年前完成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并与省、市环保局联网,实行省、市、县(区)三级联网监控、监测。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体系,规范管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管。
  强化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总量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或关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坚决依法淘汰、关闭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继续推进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手段,提升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
  五、完善考核制度,落实责任
  国家、省在实施“十一五”规划时已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列入约束性指标,并要求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以排污总量控制、治污项目进度、环境质量改善为重点,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实行逐级考核,并将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要坚持“三挂钩”,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对没有完成责任书要求的地方,暂停该地区增加相关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审批;与限期治理挂钩,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限产限排;与责任追究挂钩,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明确职责分工
  各县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将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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