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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市城镇化发展加快,城镇人口迅速增加,生活污水成了我市主要污染源,占污染负荷80%以上,控制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尤其重要和紧迫。各县人民政府及市府直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河源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新丰江水库区域和谐社会建设与环境可持续保护规划》、《河源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河源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等环境保护规划,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老污染治理为重点的同时,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收集管网建设。“十一五”期间市规划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2.5万吨/日以上(主要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一),至2010年,全市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29.5万吨/日以上,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5%以上(河源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市区要达到80%以上。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将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强化监管,督促其完善处理工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果。
  三、加强对二氧化硫排放企业的治理和监管,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加强对河源电厂新上项目环保措施落实,选用先进的脱硫脱硝治理技术,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二氧化硫排放达到环保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强化对钢铁、水泥、陶瓷等重点工业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加大对水泥、钢铁企业的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加强重点行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与优化,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其中钢铁行业重点发展熔融还原、连铸、新一代钢铁材料开发等前沿技术;水泥行业鼓励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禁止建设日产2500吨及以下规模的新型干法转窑水泥项目、任何规模的立窑水泥项目,逐步淘汰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生产线。
  严格控制未采取有效脱硫设施的工业窑炉和供热锅炉,燃煤含硫率要控制在0.7%以下,燃油含硫率在0.8%以下。达不到要求的要强制使用脱硫剂和限期配套脱硫设施。
  四、以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
  污染源监督管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核心、排污在线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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